社会救助理念及政府救助体系
现代社会救助已完全突破了原有的怜悯式救济理念,是建立在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基础上的一种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应对现代贫困问题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澳大利亚社会救助同样经历了这一发展理念的转变。
澳大利亚的社会救助是指为低收入者及其家庭,包括因各种意外原因遭灾受损的居民提供物质帮助措施的总称。包括所有由政府提供并出资建立的经济调查型社会保障项目和灾害援助项目,也包括由社会慈善组织为低收入人群及其遭灾受损人士提供的各种帮助。由于该国使用的是广义的社会福利和狭义社会保障概念,因此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均属于社会救助类保障。除了社会救助类保障外,澳大利亚还为因各种意外包括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收入减少、家庭经济贫困等提供专项和临时的社会救助,这一类型的项目,在澳大利亚称之为特别福利金计划。
按照救助内容的划分,澳大利亚政府救助包括常规性救助、专项救助、特殊救助和涉农救助四类。常规性救助是指针对老人、儿童、残疾人及失业者等的日常生活贫困所提供的经济救助,如老年补助金、残疾人抚恤金、照顾者津贴等。专项救助是针对公共事业领域内的专门问题进行重点救助的活动和措施,如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及法律救助等。特殊救助是针对各种群体在遇到非常规风险或危险时提供的应对危机的物质援助及服务,如特殊福利金、危机补助金、特殊经济援助服务、新到居民援助等。涉农救助主要是针对涉农企业及相关活动出现的资金及其他困难给予帮助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过渡期收入支持计划、干旱援助、特殊救灾、临时收入计划等。
澳大利亚社会救助制度的特点
制定详细的贫困线标准
为经济审查制度奠定基础
澳大利亚政府对贫困问题十分重视,本着缩小贫困人口规模和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的目的,其贫困线的制定方法和确定依据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了较大的调整。澳大利亚政府早期测量贫困是根据仲裁与调解委员会的决定来确定,即按照一个家庭两个成年人和三个孩子的最低收入来确定,在1966年时修改为根据最低工资来判断,直至1973年,将最低工资修改为基本工资,即根据澳大利亚贫困调查委员会调查的标准单位收入来判断,即一个家庭两个成人和两个孩子(其中户主必须有工作)的四口之家维持生活的收入标准来判断。贫困线是该标准家庭单位每周支出的57%。其他类型的家庭贫困线基于该标准进行等同换算。2009年澳大利亚标准贫困线,即一个由两个成年人和两名子女组成,且其中一个成年人在工作的标准家庭,包括住房成本的贫困线为一周有754.10澳元的可支配收入,不包括住房成本的贫困线为583.75澳元(墨尔本应用经济和社会研究所2009编写的澳大利亚贫困线研究报告)。
澳大利亚贫困线考虑的因素有家庭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结构、家庭成年成员是否有工作、是否含住房等大宗消费,其贫困线的制定基本考虑了可能影响家庭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多方面的因素。
以政府救助为主
且实行严格的经济审查条件
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包括政府救助性社会保障项目、缴费性社会保险项目以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福利服务。其中政府救助性社会保障项目是其社会福利体系的核心,实行非缴费制,强调给最需要的人提供帮助,遵循同等条件的对象享受同样水平的公平理念,以既有利于促进个人责任又能节约政府经济为原则,从而决定对诸多社会保障项目待遇的申请者和接受者实行严格的收入和资产审查制度。收入和资产审查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特色。它早在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就开始实施,应用于所有政府保障类福利项目,为确定享受政府养老金、各种福利金和津贴等的保障对象及其享受标准提供直接的判断依据。
救助制度主次搭配
实行双重保障
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细腻,主次搭配,实行双重保障。几乎所有的政府救助性社会保障制度都由主体制度和附加福利及服务项目构成。附加福利及服务项目属于延伸福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门的附加福利及服务项目,也就是说这类项目不能单独成立,只能作为某一主体福利项目的依附项目。如预付款、偏远地区津贴、教育补充补助金、福利金接受者优惠卡、医疗卫生保健卡等。另一种是由其他相关的主体福利项目作为附加福利项目,如电话津贴、房租补贴、药品津贴等。一般情况下,一个主体制度往往配套有若干个附加福利及服务项目。如澳大利亚政府养老金项目,除了基本的养老金待遇外,养老金受领者还可以享有5项附加福利及服务,包括预付款、补充养老金、偏远地区津贴、房租补贴、福利金接受者优惠卡等。又如妻子抚恤金项目,除了基本的抚恤金待遇外,申请者也有资格享受与其相应的附加福利如预付款、教育入学补助金、福利金接受者优惠卡、福利金接受者教育补充补助金、药品津贴、偏远地区津贴、房租补贴、电话津贴、公用事业津贴等经济福利以及一系列政府的服务如金融信息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寻工服务等。不过,附加福利及服务项目,仅仅是符合条件要求的福利金接受者才能享受。也就是说,附加福利和服务除了受主体制度的资格条件限制外,还有相应的其他条件限制,并不是所有的福利金接受者都能享受。
注重法制建设
实行依法救助
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注重法律建设,实行依法保障。法律先行是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特点。每一项制度的出台,都是一部法律的出台,注重于实际调查、反复讨论、并在争议中形成法案,从而形成了全面详细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如早在1908年就出台了残障和老年养老金法案,1947年出台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综合法,1991年对综合法进行了修订。在澳大利亚,无论是单行法案还是综合法案,每一部法律的出台和修订,政府都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讨论。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综合法,不仅内容全面、系统、具体,而且条文语义非常严谨,细腻,可操作性非常强。
采取从宽从高救助原则
为救助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在澳大利亚的社会救助保障中,政府通过收入与资产审查,仅仅是为了将政府的社会救助资金成本控制在一定的成本中,这种成本控制,仅仅出于防范欺诈、福利重复等问题,并非出于对救助申请者的福利水平进行控制的目的。为此,澳大利亚各种补助金的核定遵循从宽从高原则,则在所涉及的不同审查项目中取对申请者有利的限制额;在对同一个申请者涉及多项福利待遇选择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在补助金审核中,对家庭收入和资产需要同时进行审查时,两者取扣减数额最少者,即补助数额最多者,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对保障对象的优惠和照顾,又较好地避免了补助申请者通过财产的不同形态之间的转换套取补助的问题。在某些对收入或者资产可以进行选择审查的项目中,通过对两方面的审查进行比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助。同时,如果某人有两种以上身份、同时符合两项或多项社会保障补助金的申请条件(如老年残疾人),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补助标准最高的保障项目的补助等。其实,澳大利亚社会救助保障带有某种福利特点。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